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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职务犯罪.doc

上传人:花花世界 2019/10/27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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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职务犯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仅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顺应形式发展,如何转变执法理念,改变执法机制和模式,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产生深远的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现就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三方面突出问题浅谈个人拙见,以期各位专家学者赐教。一、关于辩护制度前置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新刑诉法第三十三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随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需许可,不被监听。上述规定无疑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了侦查权与辩护权的直接对抗性。一是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得以强化,侦查审讯难度加大。在侦查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一般较为脆弱,在获取一定外围证据的情况下,突破口供,时机较佳。而此阶段,一旦有律师介入,往往犯罪嫌疑人极易想方设法规避侦查,产生对抗和侥幸心理,现实中若再遇上素质不高的辩护人稍加“点化”,这种心理更会立即得以强化,获取有价值的口供就难上加难。二是侦查人员难从传统的侦查模式中转变。由于口供在侦查办案中对发现案件真实,揭露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直接性、便捷性和节约性。加之当前检察机关侦查技术手段落后,侦查取证措施不够,一线侦查人员难免产生畏难情绪,甚至产生无所适从的彷徨感、困惑感。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职务犯罪侦查“由供到证”传统模式和对口供过度依赖的状况,难以很快转变。三是执法观念急需转变,侦查取证能力亟待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有待强化对新刑诉法的学****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意识,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提高发现证据、获取证据和固定证据的能力。二、关于技术侦查措施运用方面的问题在信息技术日趋普及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由于检察机关长期侦查技术手段落后,没有被赋予技术侦查权,致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发现犯罪,揭露犯罪的能力大打折扣。客观上造成不得不依赖纪委以“家法”来突破大要案。但“家法”无论如何都无法适应现代法治的需求,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侦查权成为客观选择的必然。由于技术侦查的“双刃性”,修改后的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决定权,但执行权需交有关机关执行,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极易出现较为尴尬的局面:一是执行机关无暇顾及检察机关的请求。目前,拥有技术侦查手段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由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刑事案件和社会治安案件大量发生,任务繁重,导致这些机关技侦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在自身都难保的情况下还去过问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请求,确实有点勉为其难。由于职务犯罪隐蔽性强,智能化程度高,职务犯罪侦查不仅调查难,取证难,固定证据更难。职务犯罪如果得不到及时查处,势必对司法机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