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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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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ishangni990 2019/10/28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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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省产业投资领域,推动重点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设立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新驱动产业、战略主导产业和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推动重点产业跨越发展。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社会资本争市场。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级预算安排用于面向市场的财政性竞争类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地方政府性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第四条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省政府领导任主任,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募集、支持方向,审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包括:相关文件起草、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决策委员会决定事项、组织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开展绩效评价、按季度发布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营信息,以及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决策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产业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出引导基金支持重点和设立相关子基金的需求建议,监督子基金投向,并负责相关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备选清单、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经营管理。第七条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如未履行好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义务,按程序撤换。原则上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发起设立、参股引导基金子基金。第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至少有5名从事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有三个以上股权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九条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按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类别,根据决策委员会提出的支持重点与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子基金。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下同)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账户。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参与子基金重大决策等。按季度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由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决策委员会审定后从引导基金中列支。第三章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第十一条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引导基金主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投资运作。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可以采取省直接设立的方式,也可采取与地方共同设立的方式,优先采取与国家配套设立的方式。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第十三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家股权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十四条申请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