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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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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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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 2012 〕 15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资金、资本支持我省经济建设, 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自 2012 年起我省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 发挥资金效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8 〕 116 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令第 39号) 等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 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我省经济建设, 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 推进全省经济发展。第三条引导基金的投向: 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金实力; 二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 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第四条引导基金规模暂定 5 亿元人民币, 今后视情况再增加。第五条引导基金来源: 政府支持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 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 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第六条引导基金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通过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投入、退出、考核机制, 有效防范风险, 保障引导基金安全运行。鼓励各市政府设立投资引导基金。第七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 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第九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 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任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第十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设在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是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具体负责: (一) 起草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和业绩考核等制度。(二) 贯彻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 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四) 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五) 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六) 完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 负责对申请使用引导基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独立评审, 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及社会专家组成。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和社会专家不低于半数。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 随机抽取专家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