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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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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书.doc

上传人:cby201601 2019/10/29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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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书对于龙建萍2012年1月17日提出的对本人的赣医林司(临)鉴字第110929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项目申请重新鉴定,本人坚决不同意,且龙建萍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不允许重新鉴定。一、龙建萍提出江西医林司法鉴定中心是本人自行委托的并怀疑本人与该鉴定中心存在不正当关系,纯属捏造事实。本人之所以没有在萍乡市公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是因为龙建萍事先与原鉴定中心打招呼致使该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不能客观公正的做出鉴定结论,在本人及家属发觉后该鉴定中心自行终止鉴定其间原告多次要求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做出鉴定结论历时8个月拒绝做出鉴定结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的两次鉴定(及南昌重新鉴定)均是经过被告交警同意委托指定的鉴定机构(附委托书两份)南昌鉴定当时要求出具委托书被告知没有关系,需要时可以补办委托书(已补办)而原告确没有选择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准原告选择)。鉴定书出来后经被告、保险公司交警审核后均表示无异议,是被告坚决要求经过交警调解处理又不服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关法律规定,现已超过了法律规定伤残等级评定时机,给原告造成的严重后果应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