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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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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0/29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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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所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到法院进行了阅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看了全部的卷宗材料。首先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这一案件发生以后,被告人的家属及同事都对此感到十分意外,都不相信被告人会犯故意杀人罪。而在本案中,起诉书中也无法明确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因此,我们在《起诉书》中所看到的描述也仅仅是“因欠款问题与孙**发生争吵、扭打,而后捅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在全部证据材料中对于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更是鲜有体现。在辩护人看来,这正是被告人缺少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的显著表现。所以,我们不能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指控,为此,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本案时参考,并以此与国家公诉人商榷。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犯罪在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为目的”,但是,是否存在该目的是该罪成立的重要因素,也是此罪区别与故意伤害罪的最关键的因素。因此,考察和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态度是决定其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诚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相对于客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来说都是主观因素,在行为人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缺乏直接判断的客观依据。而除了行为人本人外,这些又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需要我们全面的、综合的分析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客观事实后,才可以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断和结论,进而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予正确的认定。在本案当中,我们就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态度。也正是依据这些客观事实,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1、在此案发生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关系相当不错的一对朋友,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一起合伙经营副业。在被害人经济出现周转困难时,被告人也是积极帮助被害人将合伙经营的补偿款借给被害人使用,同时帮助被害人向自己朋友借款,可见双方纠纷之前的感情基础还是牢固的。由于被害人多次拖延回避还款,被告人曾向被害人提出要通过法院起诉追讨欠款,但是被害人的一番带有威胁和人情的回话,延缓了被告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合法权利的想法,而仍然采取了通过个人直接催讨的方式。2、在此案发生当日,被告人先是和朋友在洽谈生意,这一点非常清楚的体现被告人当日不存在杀人动机,否则被告人洽谈生意就毫无意义;被告人吃完中饭后到被害人对外公开经营的棋牌室内找被害人催讨欠款,由于被害人以怕影响自己的生意为由而将被告人带到本案的案发地点,这也又一次印证了被告人当日没有预谋杀人的主观故意。3、在此案发生后,被告人根本没有想到被害人会身亡,直到被告人弟弟带去的医生告诉被害人已经死了,被告人才知道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从当天的笔录中我们也看到被告人作了“我不想杀死他”的供述。这些都表明其没有杀人故意。4、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作为国家大型企业中的一名中级技术人员,有着丰厚的薪金和美好的前景,平常没有打架斗殴的恶录,被告人不可能仅仅因为这区区的几万元而产生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通过以上几点,我们确实无法认可《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