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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父亲李的委托,指派律师李担任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相关的卷宗材料,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又听取了整个庭审过程,对本案已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就庭审查第 2 页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父亲李的委托,指派律师李担任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相关的卷宗材料,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又听取了整个庭审过程,对本案已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就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李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卷第页公安机关对薛的讯问:“李打那个司机没有?”薛:“没有”;卷页公安机关对王的讯问笔录,王:“李在边上站着看呢”; 卷页公安机关对王的讯问:“你们在打架时,李在干什么?”王:“当时我没注意看,不知道他动手没动手,我只见他拉架来”;卷页被告李的供述:“我当时在他们中间拉他们来”“我没有参与打架,我一直在那拉架来”;卷页被告李的供述:“我没动手打,我在现场拉架来”; 卷页王供述:“李也跟着我准备走,我扭头一看,他俩(薛和王)又撕打起来,我又下车去拉他俩。我站在他俩中间拉。拉开后,我又拽时,那个司机抬起脚,一脚踹到我的小肚子上,把我给踹倒了,踹倒后把我的右胳膊肘处擦了一块皮。我起来后看见薛把那个司机弄倒在地,正用脚踹那个男的,我就从旁边地上拿了一块红色砖朝那个司机的脑门处拍了一砖,然后我就对薛和李说赶紧走吧”。
以上证言都已证明,被告人李没有动手打被害人,只能证明李拉架来,而拉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为犯罪。所以被告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即使认定被告有罪,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李应为从犯
卷页被害人王的陈述:“我被这两个男的打后,我就准备往家里方向跑,这时又过来一个男的(具体特征看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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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这三个男的又过来撕打我,这三个男的用拳头巴掌和脚踹我,其中有个小个子,我看见他拔了我的车上钥匙,他用钥匙扎我时,我躲开了,我又准备往北跑时看见那个大个子从西边墙角处拿了一块整砖,红色的。过来后他掐住我的脖子朝我的前额头部拍了一砖。然后我就什么都要不知道了”;另外卷页被害人王的陈述:“后来又出现的那个男的,岁数也不大,当时挺乱的,有什么特征也记不清了。”“他们刚开始用拳头巴掌和用脚踹,后来那个大个子用砖拍的我的头部。”
以上证明李是后来才过来的,况且被害人所受轻伤是由王用砖拍所致,与被告人李没有关系。被害人单单对被告人李的特征记不清,也说明李处于极为次要的地位,对被害人没有构成威胁。所以即使认定被害人所受轻伤与李有关,充其量李也只起一个次要作用,最多最多为一从犯。
(二)被告人李系自动投案应为自首
根据派出所年月日和月日对李的询问笔录(卷页、页)“公安机关:今天你自动来所,要主动把事说清楚”。与“李,你到派出所来干什么?我来投案自首。”可知被告人李系自动投案应为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
我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