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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自主创新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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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自主创新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9/10/30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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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自主创新办法(试行)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自主创新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重要基地的优势,努力把高新区打造成为促进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我省乃至中西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园区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特色明显、核心竞争力突出的新型科技园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新区坚持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根本任务;坚持深化体制改革,加强软环境建设,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坚持走集约化发展道路,合理和节约使用资源;坚持立足自身优势,培育特色产业。第三条 高新区自主创新活动主要包括:以入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主体,从事原创性科技研究和产品创新活动;在引进、消化的基础上,替代、超越国外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活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研究院所共同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服务的自主创新支撑服务体系。第四条 贯彻“尊重创造、重奖先进、奖促并举、跨越发展”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合作创新与集成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五条 促进与奖励重点: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动,特别是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前景明朗、知识产权明确、市场占有率高、拥有自主品牌的原创性和集成创新高新技术企业。在自主创新中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人才团队。为自主创新提供支撑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其他自主创新活动。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财政设立每年总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鼓励自主创新的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在本年度内自主创新的重点项目,奖励在自主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创新人才团队、自主创新优秀项目以及为其服务的团体和个人,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每年按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增加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规模。第七条 自主创新促进、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第二章 重点奖励实施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第八条 设立高新区自主创新特殊贡献奖,用于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产业化3年内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孵期内项目水平达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高新区内注册纳税的入区企业。第九条 自主创新特殊贡献奖,每年评选3到5家先进企业,每个获奖企业奖金额度最低不少于100万元。第十条 参与评奖企业至少要满足如下标准中的六项条件:1、具有原创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并已实施产业化;2、完全替代国外进口的先进设备、重大装备制造技术与高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产品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3、承担国家重大保障工程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4、具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专利实施、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