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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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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9/10/31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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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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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12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1-30【生效日期】1997-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1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30日公布199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第三条省交通部门是本省高速公路养护、路政和车辆通行费征收的主管部门。省公安部门是本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群众自觉维护高速公路的完好和畅通。实施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由高速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或者排除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三)同破坏高速公路及盗窃、损坏其设施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四)检举、揭发偷、漏车辆通行费或者伪造车辆通行费票据的行为有功的。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第五条交通部门依据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整洁和完好。第六条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应在设置的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应在作业现场设置警视信号。养护、维修作业的车辆、机械,应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在行驶和作业时,应开启示警灯。高速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第七条第七条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交通事故而损毁时,交通部门应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遭受重大损毁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协助清除路障。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第八条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九条第九条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经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第十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修建临时性建筑的,须经交通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因高速公路建设、拓宽改造等需要拆除临时性建筑时,应当拆除。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宣传牌等,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安全,并报经交通部门批准,由交通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