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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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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9/10/31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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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第五条推进小组全面负责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配套制度、实施目录及其他重要事项。区财政局作为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推进计划、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区编办负责核定相对固定的购买岗位类服务项目的岗位人数;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相关建议;负责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岗位有关服务价格的审核等。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和执法监督体系;研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社会组织优选名录,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供参考信息。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企业法人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逾期年报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区发改委主要负责跟踪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相关改革工作。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及预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业标准、资质、考核等要求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第三章购买主体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七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第四章承接主体第八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第九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 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 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