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民司法·案倒22/2008毒篓_文/李军张军j人肉搜索侵权案I的法律分析【裁判要旨】,并进而侵害名誉权(我国立法上将侵害隐私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因此。准确界定隐私的范围尤为重要,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而影响到具体侵权责任形式的确定,、【案情】原告:某某。被告:北京福瑞来一中心(简称福瑞来中心)。被告:王某。某某原系福瑞来中心设计师,2007年8月18日离职,王某为该中心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原告提供公证书,证明2007年8月19日在载有《通缉某某等》一文,内容为:此二贼在单位利用职务之便,于8月18日盗窃所在单位电脑设备数台,给单位造成损失累计30多万元!特发布此通缉令,提供线索者有重奖!公安机关派出所已经备案,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此二贼在书装圈里靠垃圾作品混饭吃,特请书装圈里朋发留意,并及时联系我们,电话134xxxx3600。某某(此人一看不象贼,象猪!),这贼在一小学呆了几天,身份证号130xxxxxxxO10,来自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外貌特征:肥头乍耳,贼壮实:好吹牛皮,天为什么这么黑,牛在天上飞,此贼在地上吹:不入群,比较个,三句话有两句话不入耳。原告提供在万寿寺派出所的录音证据,证明通缉一文系王某所发。王某提供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证明其于2007年8月18日向万寿寺派出所报案其公司电脑主机及配件被盗之事实。北024一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向万寿寺派出所调取询问笔录:2007年8月18日对于王某的询问笔录中记载,王某联系电话为134xxxx3600:2007年12月23日对于王某的询问笔录中记载,,原因是王某怀疑原告盗窃福瑞来中心2台电脑主机,询问笔录中同时载明,通缉一文是王某写的内容,其让福瑞来中心的员工发的,王某称其已将该文于2007年9月15日删除。原告提交公证费、交通费票据以及工资表,以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情况。。诉称:通缉一文对其进行了种种人身侮辱与攻击,影响恶劣,致使其离职后,至今无法找到工作,精神上受到了严重损害。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和百度网站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公证费1040元、交通费568元、生活费6392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审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缉一文中使用了贼、猪等侮辱性语言,并且使用了通缉、盗窃单位电脑、抓捕等文字,福瑞来中心电脑等设备被盗一案有关部门正在侦查过程中。并未有调查结果。,并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且通缉一文的发布者无权发布通缉令。发布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原告提供的派出所的录音证据,应认定通缉一文为王某所写,网站上。因王某为福瑞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发布通缉一文的原因系怀疑原告盗窃福瑞来中心电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