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禁毒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40528实施日期:20040528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禁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浙江省禁毒条例(修正)(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禁毒工作实行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做到有毒必禁,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第四条禁毒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毒综合协调组织,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禁毒工作责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查禁毒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禁毒工作所需的经费。禁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定期审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卫生、药品监督、经贸、民政、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及本省的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履行各自的禁毒工作职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能,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教育的内容,并组织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禁毒意识。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站等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禁毒宣传。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将禁毒教育编入有关教材,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毒教育。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家长对其进行帮教、戒毒;对戒毒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与监督。家长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禁毒教育。未成年子女有吸毒违法行为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予以戒毒治疗并严加管束。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领导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无毒社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都负有本系统、本单位、本社区禁毒责任,应当建立、健全禁毒责任制,积极参与建设“无毒社区”。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第十条从事旅馆、餐饮、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浴室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及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仓储、运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