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在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对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了严格规定。建设部令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下面列出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有关的强制性规定。,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保证建2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