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浅析《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25KB   页数:2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浅析《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1 文件大小:2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浅析《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的审判才能确定某人是否构成犯罪,其它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认定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种认定和认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无效的。这是世界通行的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在我国刑法上的体现。    而我国刑法对窝藏罪;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窝赃罪;销赃罪的规定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明显与该条款有冲突。因为任何公民在法院判决之前无权也依法不能确定某人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只有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了某人有犯罪行为后,如果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假证明包庇的,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但从实际情况来考虑,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不大。首先,一个人涉嫌犯罪之后这所以要逃匿,其目的一般是逃避法院的审判——即法律的追究,如果已经被法院追究了责任他(她)就没有逃匿的必要。从另一角度讲,绝大多数的犯罪被法院进行有罪判决后都要收监,这就从客观上失去了被他人窝藏的可能性;其次,为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假证明的情况一般都发生在法院审判以前的侦查取证阶段,而这时法院不可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正确的理解应为,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了某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间谍罪的前提下,如果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信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但一般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