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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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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11/2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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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所得税处便函所便函[2010]17号关于征求《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资产损失审批行为,提高资产损失审批质量,增加审批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按照“打基础、管长远”的设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受理审批时限、各级国税机关的监督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九条。现将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本着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基层操作的原则,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直接在原稿基础上用显著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并注明理由,并请于12月2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FTP:资产损失审批管理征求意见稿”上报省局,文件名一律为“ⅩⅩ市(州)局关于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联系人:胡清艳联系电话:027-87322308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须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一般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特殊情况下,企业以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第二章资产损失审批的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第六条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均属于需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第三章资产损失审批的申报及权限划分第七条企业应向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报送正式的申请文件,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表式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一)《企业资产损失明细表》(表式见附件2),包括品名、类型、验收或购进日期、数量、金额(原值和净值)、损失原因等;(二)企业内部的设备和物资管理、质量和技术鉴定、资产和财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损失资产签署的处理意见;(三)企业遵照国家和当地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关停、淘汰和报废设备、物品,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处理文件或相关的其他资料;(四)有资产处置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五)根据资产损失的不同类别,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六)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由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