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化妆品包装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主要包括:化妆品标签根据产品特点可以采用三种形式表示;化妆品必须遵守的两条原则;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其它需要标注的内容;化妆品标签的4项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是指在国内市场(不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地区)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化妆品。在境内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包括三资企业)、进口化妆品。其标签都必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以销售为目的的,例如大包装、中包装上的标志不受本标准的约束。1、标签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它是化妆品制造者或分装者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一种手段。(1)粘贴在销售包装上:是指印制文字、图案、符号的纸签、塑料签或其它材料,直接贴在包装容器上。(2)印刷在销售包装上:是指把要说明的材料直接印刷在包装容器上,如印在瓶、袋、罐、盒表面。(3)置于销售包装内:是指把要说明的材料印在纸上并放在销售包装内。2、销售包装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包装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指的是销售者出售给消费者的单件包装产品,如一瓶、一袋、一罐、一盒等,是消费者买到的包装,不包括中包装和大包装。3、内装物包装内所装的产品。是指消费者买到的销售包装中的化妆品(产品)。4、保质期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是指在符合储存、运输、未经启封的条件,即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在此期限内,化妆品的所有指标(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毒理指标)都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指无外面小包装(花盒)的包装,把标签内容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2、小包装上的标签指产品容器外面的小包装(花盒),把标签内容直接部分或全部印刷在小包装(花盒)上。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是指放在小包装(花盒)内的说明书,把标签所需标注内容部分印刷在说明书上。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标签上的文字说明要使用一般消费者容易理解、大众化、通俗的语言,不能使用深奥难懂、生造的、无法理解的术语、形容词。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这是指化妆品标签的真实、准确的原则。设计、制作化妆品标签必须实事求是,如实采用化妆品名称,如实介绍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真实地介绍产品的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这是对其真实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这是对其准确性的规定。1、产品名称:指化妆品销售包装内装物的名称。(1)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如果不用标准名称,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