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收费标准表(北京地区)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档次计件收费标准(现有资产总额)收费标准项目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以上-50亿元(含50)、、‰2‰2‰-3‰收费,工程决算审计按核减额的5-15%或核增额的3%收费,收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服务项目(自定)(年度),,,:每件不少于5000元;可行性报告每件不少于20000元(不含调查费)大型企业最低不少于50000元,中型企业不少于20000元,小型企业不少于10000元。最低不少于20000元最低不少于20000元依咨询标的情况确定,最低每件不低于1000元按纳税额的2‰,最低每次不少于600元中文译外文,每千字100元;外文译中文,每千字80元。。计时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价费字[1992]625号)房地产评估收费执行京价(房)字[1997]398号、419号,其他评估收费执行京价收字[1993]003号文件。主任、副主任会计师300元/小时部门经理、高级专家250元/小时项目经理220元/小时注册会计师200元/小时会计师100元/小时助理80元/小时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计费率计费额100万以下6‰6,000101万---‰22,5001001万—‰32,0005001万---‰2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协[1996]1131号颁布时间:1996-8-6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收费中的具体问题,研究制定了《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采用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方法。本办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按计时方法收费。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按人民币计收。如需按外币计收的,应按人民币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折合外币计收。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酌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两种文本遇有解释不一致时,应以中文本为准。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时,应认真研究客户委托业务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要求,确定严谨、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业务收费应于业务约定成立时收取50%,其余50%在业务完成后收取。如该项目因客户的原因中途停止的,所收费用不再退还。第六条客户委托办理属于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客户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费用。第七条对业务难度较大的鉴证项目,可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在收费标准规定的上浮比例限度内与客户协商收费。第八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单位,如委托办理各项业务时,可以按收费标准酌减10%——20%以示优惠。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无利害关系。第九条对于不同经济性质客户(如国有、集体、外资等)的同类委托业务,应当按同样的标准计收费用;但如委托人确有特殊情况,如财力负担问题或系公益事业等,可以经过协商,按规定标准的15%——20%减收费用。接受台资企业客户委托的业务收费,会计师事务所亦可按此减收办法办理。第十条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第十一条对同一委托业务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收费,除标准变动或业务要求不同者外,应当一致。对于不按规定标准而以争取客户降低收费的,应当处以相当于降低额的罚金,并不得向客户补收少收的部分。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