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引用文件第四条职责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申请分类条件与考核程序第六条重新申请第三章产品风险分级第七条风险分级流程第四章检验检疫监管第八条检验检疫第九条监督管理第十条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第十一条动态管理及类别降级第五章培训与其它第十二条培训第十三条信息上报和综合质量分析第十四条记录保持第十五条相关记录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江苏检验检疫系统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分级分类管理,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江苏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局)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本规范所称非食用动物产品是指非直接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第三条引用文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二)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40号局长令,2003年4月16日发布)(三)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工作手册》(动物检验检疫分册)(四) 《关于加强出口动物和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注册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529号)第四条职责(一)省局主管全省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评级及其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2、 负责组织对分支局上报的一类企业的考核和四类企业综合评定结果的审核;3、 组织实施全省非食用动物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并建立相应档案;4、 负责发布产品的风险等级目录;5、 负责全省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6、 负责在网上公布和维护分类企业名单和产品风险等级目录。(二)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包括:1、 负责所辖地区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2、 负责辖区内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评定和动态调整;3、 向省局上报一类企业的初审结果和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以及二、三类企业的考核结果;4、 将最终评定结果告知企业;5、 根据评定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实施相应的检验监管;6、 负责建立辖区内分类管理企业的档案;7、 负责对厂检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8、 负责对辖区内可能影响分类管理和产品风险评价要素的信息收集、整理和汇总及上报工作;9、 其他相关工作。(优秀)、二类(良好)、三类(一般)、四类(差)4个类别。1、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严格遵守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2)企业质量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退货情况;(3)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09000等管理体系认证,且运行有效;(4)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5)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且配备完善的防疫设施,厂区布局合理;(6)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且定期举行应急处置演练;(7)年出口批次不少于50批,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8)按《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现场审核记录》(附件5)无严重不符合项,一般不符合项不大于3项。2、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严格遵守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2)企业质量信誉良好,近两年未发生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退货或索赔情况;(3)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09000等管理体系认证,且运行有效;(4)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5)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且配备较完善的防疫设施,厂区布局合理;(6)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7)年出口批次不少于20批,年批次合格率达95%以上;(8)按《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现场审核记录》(附件5)无严重不符合项,且评定要点一般不符合项不大于6项。3、三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严格遵守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2)企业质量信誉良好;(3)建立相应防疫制度,且具有配套的防疫设施,厂区布局较合理;(4)年出口批次不少于5批;(5)至少配备一名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6)企业总体状况良好,适宜分类管理。3、不具备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