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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ing_zhiguo03 2016/1/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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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8年10月第10卷第5期面放眩学报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0ct..—2397(2008)05—0062—03编者按:人民陪审制度发轫于革命根据地时期,今天看来,当时“人民当家作主”这一陪审理念的司法内涵略显不足,而政治意味则相对浓厚。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陪审制度的政治意蕴将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相反,法治规范化的要求使得人民陪审制度显得难以满足当下社会现实的需要。2006年9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点”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通力合作,启动了“中国陪审制度”研究课题。该课题运用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方法,先后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调研,全面真实地反映了陪审制度的现实状况。在本项目即将结题之际,本刊编辑部约请课题组部分成员就一些主要问题做了一组笔谈。我们相信,这组文章能够使读者感知到中国基层司法机关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状况以及面临的困境,并引发完善或者重构这一制度的思考。人大代表为什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iA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调查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的人大代表身份显得格外醒目。武侯区法院的54名人民陪审员中,有3名人大代表,其中1人为省人大代表,2人为武侯区人大代表。法院方面认为,选择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在当今司法权威尚未很好树立、法院审判频遭质疑的现实背景下,有3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为人大代表由民众选举产生,更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审判活动中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其次,由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审判活动,也就等于人民群众直接地监督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增强了裁决过程的权威性,大大减少了法官的“暗箱操作”,使裁判更加合理、合情以及合法,能有效克服人们因对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不完全了解从而不尊重裁判结果现象的产生,增加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信任感,尽可能减少缠讼行为和“执行难”现象的收稿日期:2008—08—09作者简介i李珊(1985一),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生。62李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发生,以缓解和分散来自社会各方面对法院的压力。再次,我国现行的法律也没有人大代表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前提下,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尝试,能够使陪审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笔者认为这种陪审模式是值得商榷的。人大作为国家监督机关,其代表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到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将造成人大代表“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的“裁判官”。法官本来是人大代表的监督对象,但是,现在人大代表也成了法官,其所能发挥的监督作用也势必将会大打折扣。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弊端:有违陪审制度的价值取向人民陪审制度旨在体现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审判权,这种由人民群众参与的直接司法审判权是人大代表参加陪审所不能达到的。民主是陪审制产生的直接原因。陪审制度在其古希腊起源时期,是作为一种与立法创制权和复决权并列的一种直接民主制形式而产生的?。其特点之一,在于人群的普遍性,即每一个公民均实际享有均等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