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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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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法律法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能源计量法律法规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保证能源计量器具量值准确。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对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采集,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科学计量,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计量管理数据。相关管理办法(节选):《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2号令第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第六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第九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 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东府〔2012〕23号第三条市质监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接受和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能源管理员;(三)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节能目标管理;(四)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