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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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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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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引导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参加电梯责任保险。2鼓励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学校、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第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统称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对电梯质量及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电梯,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电梯。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第九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电梯的,电梯销售单位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禁止销售未取得电梯生产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产品、使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产品以及报废电梯。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和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销售单位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施工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对电梯施工的监督检验。电梯施工单位不得将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活动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4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安全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使用第十四条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各产权所有者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出租配备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5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技术档案;(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三)在电梯的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