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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301487**** 2019/11/9 文件大小:19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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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酒店法概述案例2008年3月17日下午4点,王先生入住了广安门铁路宾馆的2403房间,房价为每日148元。次日下午2点,他在宾馆前台退房离店。当时,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王先生认为,该宾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宾馆退还多收他的房费74元,并赔偿他因起诉所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饮食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多元。广安门铁路宾馆销售部的负责人表示,中午12点前退房结账是酒店业的行规,也是国际惯例,大多数宾馆也是这么做的。此做法并没有违法规定。第一节酒店立法概况关于酒店法最早的记载始于古巴比论的《汉莫拉比法典》,该法典规定在啤酒中掺水可以处死刑。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将人分为三种等级:;;(包括:王室奴隶、自由民所属奴隶、公民私人奴隶);“如果一个人击落他的牙齿,他的牙齿也该被同等的打掉。”近现代意义的酒店法发源于英国,正是英国的普通法首先宣布饭店负有保证旅客生命健康的社会责任。一、酒店法的概念广义的酒店法应该指规定酒店成立、经营过程中一切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等。狭义的酒店法仅指《酒店法》本身。二、(1)平等原则。酒店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中民事法律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2)自愿原则。在酒店经营中,住宿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住宿酒店以及选择接受酒店经营。同样,酒店经营者也不得强制住宿者接受其不愿选择的服务。也不得拒绝住宿者通常的要求。(3)公平原则。经营者和住宿者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4)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上“帝王原则”。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欺诈、欺骗住宿者。2、酒店立法的作用(1)是约束酒店和客人双方行为的准则。(2)是酒店和消费者权益的保证。(3)是经营者进行酒店管理的有力手段。(4)是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依据。三、世界范围内酒店法的发展(1)大陆法系的日本,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出台了《旅馆业法》(2)而英美法系的美国由于以判例法为主,所以也没有成文法四、我国酒店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没有单一的成文酒店法,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第二节酒店法律关系一、酒店法律关系的概述酒店法律关系是指酒店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酒店经营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二、酒店法律关系的确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根据酒店法律事实是否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可分为酒店法律事件和酒店法律行为两类。(1)酒店法律事件。是指能引起酒店法律后果,但又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可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类。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罢工等。(2)酒店法律行为。是指能产生法律后果,但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活动状态。三、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酒店合同的成立(接受要约)标志着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酒店合同是指酒店为了获取利益向客人提供住宿设施,参议服务和其他附加服务,与客人或其他任何一方所达成的协议。酒店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双务的诺成合同。2、酒店法律关系的变更(1)客人延长或缩短原定住宿时间(2)客人因故取消住宿约定(3)违约导致另一方中止合同(4)酒店因客人有违法行为而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