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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奖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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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奖罚制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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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奖罚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关于印发《双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奖罚制度》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双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奖罚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附:《双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奖罚制度》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2双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奖罚制度为认真贯彻《双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给予矿长及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第二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30元的罚款:(一)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未报阜新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备案;(二)未按规定公告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三)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布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考核结果。第三条下井带班领导未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下井带班记录,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第四条无领导下井带班的,给予矿长警告,并处2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处200元的罚款。第五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领导下并带班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3第六条领导下井带班费200元/班;对未按规定下井带班、冒名顶替下井、弄虚作假的或带班期间未认真负责(出现隐患不处理、不知情、不汇报等),取消代班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和报告,经查属实的给予200-1000元奖励。第九条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七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