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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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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9/11/13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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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监督和保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执法科室、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二)拟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没财物总值的案件;(三)拟作出重大、复杂事项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五)拟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涉案面积或价值较大的;(六)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七)超越裁量权基准范围,给予减轻(加重)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局机关各执法科室、直属单位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集体讨论。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七)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第九条 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