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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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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1/13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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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节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髙政府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毕节试验区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二) 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三) 采用其他模式建设,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回购的项目;(四) 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建设的项目。第三条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或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项目概算等内容报送同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第二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重辻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祕密。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以下审计方式:(一) 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二) 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审计(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查除外)。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政府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建设项目授权区(县)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征地拆迁、勘测、设计、项目咨询服务、环评、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八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可由审计机关组织监察、财政部门参与监督,釆取简易程序,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资格备选库中确定委托审计单位。受托单位按要求完成工程结(决)算审核任务,出具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