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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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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jiquhe72 2017/8/31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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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节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毕节试验区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三)采用其他模式建设,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回购的项目;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或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项目概算等内容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二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审计(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查除外)。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建设项目授权区(县)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征地拆迁、勘测、设计、项目咨询服务、环评、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八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可由审计机关组织监察、财政部门参与监督,采取简易程序,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资格备选库中确定委托审计单位。
受托单位按要求完成工程结(决)算审核任务,出具成果文件后,业主单位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费用支付函,支付给受托方。跟踪审计项目时间跨度较长的,可按合同约定预付审计服务费用。
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委托审计费用可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也可从项目建设成本中列支。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送审资料的审核,合理控制审减率。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时,应将工程审减比例负担的审计费用情况进行约定,防止高估冒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三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问题情况,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