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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吉林省党群工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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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吉林省党群工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4年度吉林省党群工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2013年度吉林省党群工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根据(吉发〔XX〕30号),结合2013年省委重点工作和各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省委各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省检法机关、省群团组织机关、省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党群系统职能工作、财务管理相对独立的副厅级以上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附件1)。
二、考评指标体系
(一)考评内容
包括重点业务工作目标和重点共性工作目标两个方面。

部门必须承接落实的2013年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加快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吉林省“十二五”规划分解到2013年度的工作任务。部门按“三定”方案主要职能确定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点工作任务。

机关党的建设(民主党派机关考评内容为机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经费管理、目标管理。
(二)赋分标准
目标总分值为100分。

(1)承担重点工作的部门,所承担的重点工作赋分为10—70分。承担1—2项的赋分为10—20分;3—4项的赋分为30—40分;5—6项的赋分为50—60分;7项以上的赋分为70分。除重点工作外,各部门还要按照“三定方案”,围绕主要职能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确定相应的职能工作目标,赋分为70—10分。各部门业务工作目标要突出重点,原则上不超过10项。
(2)未承担重点工作的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部门主要职能,确定不超过10项的重点职能工作目标,原则上每项分值不得低于5分。

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经费管理、目标管理分值分别为8分、5分、5分、2分。
、减分和“一票否决”。
由省直党群工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根据各部门申报的材料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情况进行评估认定。
(1)加分。部门年度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创新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以上机关肯定,其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的;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在推动发展、服务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取得开拓性成果、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受到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的;争取国家重大支持性政策或资金,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的;完成省委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取得突出成效,并受到交办机关充分肯定的。达到上述标准,每项加1分,同项内容不重复加分,未纳入年度目标计划的不加分,分值记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总分。
(2)减分和“一票否决”。部门本年度在政治纪律、执纪执法、干部任用等重大原则问题上有失误,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制定或执行政策中有失误,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由于工作不到位,在涉及社会稳定方面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生严重问题的;机关风气不正,存在庸、懒、散、奢等问题,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的。发生上述情况,每项减3分。减分从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总分中扣减,同一事件不重复减分。上述情况中,主要负责人被追究责任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