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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10年7月最新更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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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10年7月最新更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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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10年7月最新更新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10-07-0609:4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北省学位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院拟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第三条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热情,促使我院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第二章工作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其他成员从本院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二)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ǎ?(三)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和其他事项;(五)组织对本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行政事务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的工作。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系分委员会各由7至9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理所属学科的学位工作。系学位评定分委会的成员,从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推荐,各系提出名单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第三章授予条件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具有河北金融学院学籍的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是专业实****毕业实****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成绩较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三)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达到中以上。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或两次以上(含两次)违纪者;(二)必修课程补考累计超过3门者(含3门);(三)();(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五)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第四章授予程序及要求第九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工作程序(一)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学位。在毕业前2个月,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向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申请。(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工作程序填写《河北金融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位审定表》,并在是否授予学位一栏中填写授予何种学士学位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一栏中详细填写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该表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名同意并加盖分委员会或系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复审,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本专业、年级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和教学质量情况总结;2、对学生进行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