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涪陵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家纺网2006-02-16  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促进涪陵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二)本政策所指外来企业,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涪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涪陵区外的国内其他区域投资者来涪新办的企业(含收购、参股企业);区外涪陵籍投资者返乡新办的企业。(三)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三峡库区优惠政策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本区均遵照执行。二、财税政策(四)对设在涪陵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涪陵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同时符合前款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五)国内外500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产品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科技部或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区规定的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指标要求,从企业纳税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六)外来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值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八)对外来新办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外来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招用人数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招用人数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下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100人(含100人)以上的,推荐申报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经批准后按再就业政策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和贷款贴息等政策。(九)外来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先征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的政策;外来投资新办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