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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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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9/11/14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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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省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XX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忠金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城区和建制镇。未设建制镇的镇、经济开发区、矿区、风景旅游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规划、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五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六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读报栏、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第七条城市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应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启和关闭景观灯光设施。第八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或者装饰。临街破旧的建筑物和残墙、断垣、破壁及因拆迁造成毗邻建筑物的断面,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拆除或者修复、遮挡并予以美化。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街建筑物的外部装饰和店面装潢,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街道两侧现有封闭式围墙,围墙内绿化、美化较好的,应当限期拆墙透绿;绿化、美化较差的,应当将实体围墙改建成公民道德宣传文化墙,待绿化美化结束后,再拆墙透绿。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地堆放破旧、毁损等影响市容的物品。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地晾晒物品。第十一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九)施工现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不得乱停乱放。第三章户外广告管理第十三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交通安全设施、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第十五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