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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使用率低的原因及对策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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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使用率低的原因及对策论文.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1/14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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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证据交换使用率低的原因及对策论文本文作者:肖文文秘114原创投稿证据交换使用率低的原因及对策肖文摘要最高法院在《证据规则》第三十七条中明确将证据交换作为一项制度加以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対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O我院在证据规则实施后笔者就我院使用证据交换的基本情况和使用证据交换低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证据交换;原因;对策;质证;最高法院在《证据规则》第三I•七条中明确将证据交换作为一项制度加以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対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不可否认,该制度的建立对推进民事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起到重耍作用。一、我院使用证据交换的基本情况自《证据规则》实施以來,我院适用证据交换的案件比例比较低,在抽查今年第二季度的100件民商事一审结案的案件中,仅占2%,且开展证据交换的两件案件分别为医疗事故纠纷、建筑承包合同纠纷、O二、我院使用证据交换低的原因证据交换在我院审判实践适用率如此之低,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目前多数当事人的不配合,担心将所有证据在庭审前全盘托出会产生对己不利的后果,有的审判人员对证据交换所产生的功效不重视,认为耗时费力,不如一步到庭省心省事。另外,对《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理解的误差,也影响了证据交换工作的开展。大多办案法官认为,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百分之八九十都是适用简易程序,一般一次开庭审理即可解决纠纷,没冇必要在简易程序中引入证据交换。近儿年法院诉讼案件调撤率的提高,特别是立案和庭审前的调解结案的比例增多也使审判人员对证据交换使用率较低的一个原因。但经过调查,审判一线的法官对该条的理解存在模糊认识,不会使用、不愿使用证据规定是我院适用证据交换低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理解存在争议不敢用。比如证据交换确定日期的与举证时限届满的关系问题,在证据交换的研讨中,大家对《证据规定》第三I•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存在争议,《证据规定》笫三十八条笫二款规定,在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巾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对于“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应该怎么理解,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较人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即意味着在证据交换ZH举证期限届满。如果确定的证据交换H晚于举证期限届满口,即使举证期限届满但在证据交换之口前提交的证据法院依旧认可它的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证据的交换必须在举证时限届满后庭审前这段时间内进行。当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不一致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就已失权。第三种观点认为,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即是要求法院将证据交换之日确定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时。如果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都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两者约定的期日应当相同,并经法院认可;如果两者都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期口也应当相同;如果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中的一个是当事人申请,另一个由法院指定,两者的期日应由法院确定。后经过专题讨论,大多数法官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证据交换之日应确定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时。二是实践尚无规范标准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