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doc

格式:doc   大小:26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doc

上传人:小点 2019/11/14 文件大小:2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1990]109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实施《办法》,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关于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劳动合同制女职工(包括女性临时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用时,应续订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至于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内有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予以处理。二、关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问题《办法》中提及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68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确定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劳动强度越大。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1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企业若需了解本企业有关工种是否达到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可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检测站实地测定和计算(地址:沪太路中山北路口泰山三村31号,电话6614260)。三、关于在女职工月经期间给予公假和酌情照顾的问题《办法》第八条中的"高空作业",系指女职工从事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高处作业。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系指经常在5℃以下的低温场所工作的作业。"冷水作业"系指需下肢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野外作业"系指建筑、市政施工、码头装卸等露天作业。从事上述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此外,从事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作业的女职工,如纺织挡车等在月经期间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公假一天或其他照顾。四、关于未育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问题《办法》第十条中:"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具体系指: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的生产和使用工种;纯苯的生产、大量使用和回收工种,金属***、***、***化***的生产以及金属***的蒸馏和回收工种;金属镉、氧化镉生产工种;二硫化碳的生产,粘胶纤维的压滤、黄化、塑化、纺丝工种;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所有放射性作业;以及各类性激素的生产工种。五、关于妊娠和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问题《办法》明确:女职工在妊娠六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和哺乳期间(婴儿一周岁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六、关于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产前假两个半月",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第十四条中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