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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 税务代理实务 教材变动解析及备考指导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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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 税务代理实务 教材变动解析及备考指导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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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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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很高兴能参加本次交流会,今天的活动我们将分三部分进行:
首先,我会总结一下2012年注税《税代》教材的变动内容,并顺带提示一下相关联的《税法Ⅰ》、《税法Ⅱ》今年较重要调整内容;
其次,我会针对《税代》考试要求,给同学们提供几点学习建议;
最后是互动交流环节,同学们可以向我提问和交流。
希望这些内容对同学们的2012年注税学习有所帮助。
好的,首先我给同学们提示一下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教材的重大变化和调整:
2012年《税代》教材的章节结构做了重大调整,从2011年的十七章调整为2012年的十四章,将原先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章节做了
合并(与我们网校近几年的讲解思路是非常吻合的),这样,原先六章的内容合并为了三章,分别是“第八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九章所
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十章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同时,将原“第十章代理纳税审查方法”调整为第七章,这样,与“第六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正好相对应;
《税代》2012年教材第二个比较重要的调整是在一些章结尾新增“复习思考题”及“附录:主要税法依据”。供同学们学习和复习使用。
下面,我针对《税代》各章节,提示一下比较重要的变动内容:

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教材33页:将原先的“”改成了“”;只保留了刑法的处罚规定,删除了《征管法》中偷税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章税务登记代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中的第③小点的规定改为“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
正式税务登记。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
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第二节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规定”有较大调整:
删除“,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经营的小规模企业(商业零售企业
除外),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改为“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
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4.……对从事商业经营的新办企业和小规模企业,一般是先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过3个月或半年时间的考核后,再转为正式的一般
纳税人”的规定。
“,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全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