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和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在自治县境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农民自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实施。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范围及申报审批流程
第五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16周岁,具有自治县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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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村干部养老保险。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xxxx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本办法公布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条件但没有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参保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应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填写花名册并公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将人员名册、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报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最后由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实行一次性缴纳并建立个人账户。其基础标准分为三档,一档7000元,二档1XX元,三档17000元。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标准缴纳。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根据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和年龄段依次递减缴纳金额,具体为:男6064岁、女5564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95%缴纳;6569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90%缴纳;7074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85%缴纳;7579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80%缴纳;80周岁以上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75%缴纳。
第九条鼓励被征地农民在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础标准参保的前提下,补充缴纳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其标准由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确定,但补充缴纳个人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25000元。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从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中,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给予资金补助。其补助标准为,XX年11月1日至xxxx年1月1日以前被征地农民不低于每人500元;xxxx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不低于一档基础标准的20%。
村民委员会为被征地农民补助基本生活保障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并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1」「 2」「 3」
第十二条基本生活保障年待遇标准以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总额乘以12%确定,月标准按年标准总额除以12个月确定。
参保时未达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年龄的,距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年龄每相差1年,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以前款规定的月标准为基数,增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