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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事 实的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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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事 实的证据.doc

上传人:cjl201702 2019/11/15 文件大小:7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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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事 实的证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录音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的证据【案情简介】2013年5月28日,被告朱某某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杨某某借款5万元,原告从其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中转出5万元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被告未出具借条。2013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通话,要求被告还款5万元,被告称一个星期内还款,原告将该次通话录音。2013年11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并提交银行转帐类历史交易查询结果列表、银行储蓄卡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案件焦点】原告私自将其与被告的通话录音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案件裁判】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律师评析】录音证据能否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单独地审查录音材料的形成过程,更应该结合案情发展的始末,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情况进行判断。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但原告又主张其实际履行了借款行为,单凭银行转帐材料仅能证明原告曾支付给被告5万元,但可能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关系,因此原告偷录取得的录音材料成为了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第一,偷录取得的录音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将其与被告的通话录音是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倘若被告知道原告的录音行为,可能就会逃避案件事实,因此原告的行为是在当时的情形下所能做出的较好的选择,而且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录音材料后并未提交反对意见,亦未主张原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该案件以偷录手段取得的录音材料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录音材料的内容是否是真实的。原告在通话中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出于本能反应,答应一个星期内还款,这符合现实中人们的一般通过****惯,原告在通话过程中并不存在误导性的话语,从而引导被告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因此,通过以上分析,结合银行转帐材料及法院调取的银行查询回执,最终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