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视同销售行为在煤炭企业的应用分析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规定不同,在会计核算上的处理方法也不相同,给会计工作者也带来了困惑。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本质上的区分,并且从煤炭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出发分析当前煤炭企业在会计核算应注意的事项。关键词:视同销售;煤炭企业;应用分析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2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法概念,而非会计上的概念。我们通常可以这样理解:视同销售其本身不满足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但在税法上要按正常销售货物处理并计算缴纳税费。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碰到如下业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捐赠、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在特定条件下这些行为我们可以称之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一、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一)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一是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是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是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是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是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是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加工另一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三)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对视同销售的表述,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