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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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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dalaoban5200 2019/11/15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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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中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以及市场需求,规范中药团体标准的管理,保障中药团体标准质量,促进中药团体标准实施,推动我国中药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中药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三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市场主导。中药团体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政府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引导中药团体标准依法、有序发展;创新驱动。鼓励中药团体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协调推进。统筹中药团体标准与现有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公开、公正、公平。1T/CATCMXXX-XXXX第四条团体标准编号格式为“T/CATCM团体标准序号-发布年号发布顺序号代号第五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T/CATCMXXX-XXXX/ISOXXXXXXXXX第六条团体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七条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临床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年代号”,其中CATCM是中国中药协会英文缩写。第二章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第八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及发布等程序,如申请未通过或者未进行流程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第一节立项2第九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研制者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第十条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一)标准制定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二)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第十一条中国中药协会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必要时,可由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助项目立项审查。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不予立项。第十二条通过论证的项目,由中国中药协会审议批准,发文正式立项并发布立项公告。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项目未被批准,则不予立项。第二节起草第十三条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3第十四条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第十五条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第十六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第十七条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第十八条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第三节审查第十九条团体标准的审查由中国中药协会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4审,必要时,可由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助项目审查。团体标准起草人和中国中药协会管理人员不能参加表决。第二十条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中国中药协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第二十二条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第二十三条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中药协会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并附“中国中药协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第二十四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第二十五条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