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 (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 1、跨部门交流。即中层干部在县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即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乡镇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 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 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 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 (一)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 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 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 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 (二)内部轮岗对象: 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除外)任职满5年的; 2、县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 (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 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根据本办法和交流条件,分别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三种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确定预备交流职位。在用人单位申报预备交流职位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将申报单位空缺的职位、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统一调剂,确定预备交流职位,进行公示。 3、组织填报交流志愿。根据确定的预备交流职位要求,书面征求预备交流人选的择岗志愿。 4、双向选择确定交流人选的职位。结合个人意愿和用人单位意见,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对个人志愿与交流职位不能达成一致的预备交流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可以个别征求志愿,实施调剂安排。 一次性交流岗位较多时,可实行跨部门竞争上岗。 5、研究决定并办理手续。对确定交流的中层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域的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的交流,坚持顺向、有序流动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实施。 (三)内部轮岗由各部门、各乡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或进行竞争上岗。 四、交流轮岗的保障措施 (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一般每2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今后凡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中层岗位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应具有乡镇工作经历。对交流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 (三)鼓励县直机关干部自愿交流到乡镇机关工作。 五、交流轮岗工作纪律 (一)干部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职数和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中层干部。 (二)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不得借交流轮岗超编进人、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三)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 (四)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