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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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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9/11/15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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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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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舟曲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案)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三条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2000人至4000人设置一处中心卫生室。中心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15分钟到达为宜。偏远地区根据当地地理环境、群众需求可适当设置卫生室。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第四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镇(办)卫生院(防保站)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逾期未再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中心)卫生室或镇(办)卫生院(防保站)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第八条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若工作变动需及时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第九条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根据《邹平县镇(办)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由本人提出申请,卫生院根据卫生室工作需要按照严格准入、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由镇(办)卫生院颁发聘书,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卫生局备案。男性年满65岁、女性年满60岁,原则上不再聘用。确有一技之长或特殊需要的,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卫生室工作需要;②本人自愿;③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由所在卫生室提出续聘计划,本人书面申请,经镇办卫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聘期1年,并报县卫生局备案。第十条新录用乡村医生实行资格准入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新聘用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由镇办卫生院根据辖区内乡村医生岗位需求,制定选聘计划,按照申请报名、资格审核、统一考试、公示、择优选聘的程序,依据考试成绩择优录用,并报县卫生局备案。严禁非卫生技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