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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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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uhuixin1314 2019/11/16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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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2〕13号)和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铜署发〔2008〕53号),结合铜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称职工)的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用途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使用的行为。第三条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并含各管理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第二章提取范围及时限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及其未婚子女共同购买、建造自住住房;退休; (四)出境定居; (五)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六)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遇到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辞职或被单位辞退;调出铜仁市行政区域自愿提取;(十)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后未再就业;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提取的,须在购建房发生之日起24个月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其中购房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自建房以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时间为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款提取的,须在发生此类情形12个月内提出申请。第三章提取额度、方式及条件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款以外的提取,须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第七条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一)提取最高限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95%,但最高不高于购建房总价的70%;购建90平米以下的(含90平米)自住住房,提取最高限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95%,但最高不高于购建房总价的80%。在铜仁市人民政府规划的产业园区、城镇建设新区购建自住住房,管理部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首付款比例或自筹资金可降低为20%。职工一次购建自住住房只能申请一次提取,提取后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减去提取额。第八条职工住房贷款时间满12个月后,可选择下列方式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贷款本息余额,不足部分职工自筹资金结清;先以自筹资金结清住房贷款本息余额的,可凭银行结清证明等资料,6个月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以银行结清证明的贷款本息余额为准。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前6个月所偿还贷款本息,且不超过前6个月所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后,职工发生两期(含两期)以上逾期记录,公积金中心终止此项提取方式。第九条提取还贷必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条租房提取额度:(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2)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不得高于1500元/月,低于1500元/月的按实际租住金额提取。(3)职工租房提取一年提取一次。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