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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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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11/16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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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工资字【2009】25号)为进一步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工会所有者权益,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二、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审慎、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三、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1、被列入地方城市改造规划,需要择址新建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资产。2、进行转让(包括拍卖)、置换、重组和抵押的资产。3、以房、地产进行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以及企事业单位关闭清算的资产。4、需要处置的闲置资产。5、依照国家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和权益。四、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具备的条件。1、因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涉及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地方政府有明确补偿安置意见。2、企事业单位无发展前景,经营管理不善,各项负担沉重,拟实施关闭或市场退出,其主办工会和省级工会有明确审核意见。3、拟处置的资产已由具有相应土地、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4、置换给工会的土地、房屋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5、新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应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选址应当位于城市商务或政务中心,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先建设后拆除;新建疗休养院应选择具有疗休养资源的地理环境。上述二者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原有面积,且具有较高的建设标准。6、新建工会企事业单位建设资金必须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7、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和企事业的稳定。五、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权限1、地方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转让、开发利用及置换的全部事项由全国总工会审批。2、地方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等,涉及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或企事业单位将全部资产投入且合作期限10年及以上的事项由全国总工会审批。3、在全国总工会审批权限之外的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权限,由各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依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后施行。六、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1、请示。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主办工会提出请示并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或审批。凡须经全国总工会审批的工会企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