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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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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doc

上传人:s1188831 2019/11/16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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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正文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1997年1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于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7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发[1997]18号《公告》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依照本条例接受审计监督。前款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免职、撤职、辞职、解聘、辞聘、调动、任职期满、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区(市)县审计机关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区(市)县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市、区(市)县企业主管部门(含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系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第四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企业的损益及离任时资产、免债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坚持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该法定代表人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职务任免和与接任者交接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实施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机构实施:(一)市、区(市)县审计机关;(二)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审计机构)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一)市政府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二)市属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部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三)区(市)县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区(市)县政府确定。第九条 企业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三)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五)企业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投资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国有资产移交、退还情况;(七)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有权追溯到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年度,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根据审计管辖范围,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机关发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通知书》,通知审计机关或部门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审计机关或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离任审计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安排离任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告知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必须认真组织自查,并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第十四条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