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云南省科技厅第24号《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3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5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七月五日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云南省“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第四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拟认定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和推荐工作,并根据情况组织本州(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凡在云南省内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二)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四)企业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或者企业近3年承担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经由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第六条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等视同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写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息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工作方式。第八条申请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息表》; (三)《企业科技人员名单表》; (四)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五)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六)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由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情况; (七)其它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第九条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申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网络形式审查,同时对纸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与网络申报材料一致。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至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