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2013 年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7F407,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2013 年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 嘉源·法律意见书 1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7 邮政编码:100031E-MAIL:******@jiayuan- ?:(8610)66413377传真: (8610) 66412855 致: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2013 年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嘉源(13)-01-066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受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作为2013 年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 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及《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以下简称《简化发行核准程序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013 年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 嘉源·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事实,本所依赖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出具的文书而做出判断,对于不是公共机构出具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发行人主体资格、授权和审批、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募集资金的运用、本期债券发行的担保、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本期债券发行的承销、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等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收入预测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会计师专项说明、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业报告或发行人收入预测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2013 年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并确认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会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2013 年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 嘉源·法律意见书 3一、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经濮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濮阳市编委”)以《关于成立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的批复》(濮编[2000]4 号)批准,于2000年3月10日在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濮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