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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六安城投债六安城投债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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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六安城投债六安城投债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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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六安城投债六安城投债法律意见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8]第 069 号

致: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是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受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云燕、***峰律
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发行人拟于 2008 年发行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
调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
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
询问和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
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
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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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认
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
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
和确认。
本律师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
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的必
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
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所涉的相关事
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发行本期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1、2008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同意申请发行
15 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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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8 年 10 月 6 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六国资[2008]1 号),同意公司发
行公司债券共计 15 亿元人民币。
3、尚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期债券具体发行方案的
核准。
本律师认为,除尚待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本期债券具体发行方案
外,发行人已经取得发行本期债券所需取得的各项批准和授权,该等
已经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
二、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1、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 2000 年 2 月 23 日经安徽省六
安行署六署秘[2000]1 号文《关于成立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的通知》批准,由六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六安市
人民政府委托,依法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根据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
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号为 341500000011245(1-1),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壹拾亿元整,注册地为六安市人民路 56 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