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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jiaxidong_02 2016/1/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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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维普资讯讯违法行为的依据。湖北省工商局在2002年1O月和12月的两份通知中认定枝江市长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白酒,其外包装与原告枝江酒业生产的系列酒外包装在色彩和字体等方面的图案布局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事实,被告长峡酒业对此并未予以否认。据此,可以认定原枝江市长峡酒业有限公司亦实施了违法行为。因被告长峡酒业承担了枝江市长峡酒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枝江市长峡酒业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被告长峡酒业承受。“枝江”牌系列白酒系湖北省名牌产品,“枝江”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两被告在其生产的白酒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所生产的同类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布局设计,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生产的商品系原告生产或者许可生产。因此,两被告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3、对于被告长峡酒业提出的其与被告名豪酒厂签订的协议是商标许可合同的问题。从协议内容看,其实质是被告长峡酒业委托被告名豪酒厂包装白酒。况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被告长峡酒业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为“长峡”,其依法只能将“长峡”注册商标许可他人包括被告名豪酒厂使用,而无权将原告枝江酒业合法拥有的“枝江”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故对被告长峡酒业提出的该项主张应不予支持。“长峡”牌白酒至2003年被查处。但有证据证实名豪酒厂牟取非法利益为2758元。可是,“枝江佳酿”白酒而侵犯了原告枝江酒业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该厂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时间长、数量大、范围广,情节较为严重。被告长峡酒业生产的侵权商品不仅涉及的品牌达五种之多,而且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后仍然非法进行生产获取不法利益,其侵权故意十分明显,应属情节恶劣。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被告长峡酒业时并未明确该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的数量和牟取的非法利益的数额。被告长峡酒业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其所主张的代理费、***费、差旅费等费用依法应予支持。但对于诉讼费,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决定收取的数额以及由谁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数额,应考虑本案的情节和相关规定,酌情由被告赔偿。,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名豪酒厂和被告长峡酒业侵犯原告枝江酒业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成立,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于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长峡酒业的诉讼请求,可对长峡酒业的法律责任不再追究。据此,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人民司法·素倒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责令被告名豪酒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枝江酒业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名豪酒厂赔偿原告枝江酒业经济损失和费用2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