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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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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相关其他参与者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相关其他参与者违规行为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罚时,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第五条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稽查第六条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相关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稽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立案调查。稽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约谈、书面调查等。2第七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二)要求会员提供年报、第三方审计等报告。(二三)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三四)要求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四五)查询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五六)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六七)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七八)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第八条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相关其他参与者应当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第九条交易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所为其保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常规检查:(一)日常监控中发现问题的;(二)接到投诉举报的;(三)市场风险增大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对常规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期货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活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所应当予以立案调查。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立案调查:(一)交易所常规检查中发现涉嫌违规的;3(二)从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等单位获得违规行为线索的;(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十一二条对已立案的期货违规案件,交易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所的证明文件。第十二三条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指令其回避。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所稽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稽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第十三四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材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证据应当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四五条询问被调查人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见证人签名。鉴定结论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有权鉴定单位做出,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签字盖章。第十五六条调查人员在常规检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交易所根据不同情4节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六七条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确保违规案件处理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一)限期说明情况;(二)暂停登录新的客户编码;(三)限制出金;(四)限制入金;(五)限制指定交割仓库的交割业务;(六)降低持仓限量或者标准仓单持有限量;(七)调提高保证金比例;(八)限制开仓交易;(九)限期平仓;(十)强行平仓。采取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措施应当经交易所理事会决定。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七八条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