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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采购条例.doc

上传人:雾里看花 2019/11/18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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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采购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深圳市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保障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就政府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制定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和公布采购计划。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条例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供应人,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者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和控告的有功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报价、采购卡、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合同价值十万元以上的物资;    (二)合同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租赁、修缮和绿化项目;    (三)合同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采购目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前款各项所列金额均包括本数在内。    公开招标应当按照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人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就集中采购的项目编制采购目录,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一)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人处获得的;    (二)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的供应人发出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