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如何把握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及转化要件一、基本案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仲济华,女,38岁,汉族,个体户(张明母亲)。被告人倪以刚,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3月25日因犯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韩磊,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5月18日被逮捕。法定代理人韩成喜,男,50岁,汉族,农民(被告人韩磊父亲)。辩护人韩彩霞,女,28岁,汉族。个体户(被告人韩磊姐姐)。被告人张耀,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旭,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6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6月7日被逮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纪扬州,女,52岁,汉族,退休工人(被告人刘旭母亲)。被告人周业晖,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4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5月18日被逮捕。法定代理人徐翠英,女,51岁,汉族,社区工作者(被告人周业晖母亲)。被告人胡成文,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4年3月10日到泗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3月30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法定代理人庄向华,女,42岁,汉族(船民(被告人胡成文母亲)。辩护人胡玉祥,男,42岁,汉族(船民(被告人胡成文父亲):被告人夏成小,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2004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法定代理人夏新华,男,50岁(汉族,个体户(被告人夏成小父亲)。被告人朱鹏,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2004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法定代理人朱景(男(42岁,汉族,个体户(被告人米鹏父亲)。被告人王业佳,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2004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倪以刚、韩磊、张耀、刘旭、周业晖、胡成文、夏成小、朱鹏、王业佳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9月16日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的法定代理人仲济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上述九被告人及赵东、吴国建、朱峰(三人均未追究刑事责任)、营养费、差旅费(在庭审前,由于赵东、吴国建、朱峰下落不明,原告人撤回对三人的民事起诉)。被告人倪以刚、胡成文未作辩解。被告人韩磊、周业晖、张耀、刘旭、夏成小、王业佳、朱鹏均辩称:未砍张明。被告人周业晖、张耀、夏成小、王业佳的辩护人均提出:各自的被告人未砍张明,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纪扬州辩称:不应当向张明赔偿。在本案的诉讼中,因被告人韩磊、胡成文、夏成小、王业佳、朱鹏主动给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定的经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仲济华撤回了对被告人韩磊、胡成文、夏成小、王业佳、朱鹏的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张耀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成小等人与王云龙、徐杰(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矛盾,徐杰等人多次准备殴打夏成小,夏成小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倪以刚。2004年2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倪以刚及其“老大”张卫(在逃)出面处理此事,与徐杰等人的“老大”赵磊(另案处理)在开荣浴室门口发生争执(赵磊用刀将张卫的裤子戳坏,倪以刚等人认为自己的“老大”丢了面子,遂联系汪凯(在逃),商定为张卫报仇,后倪以刚和汪凯先后召集被告人韩磊、张耀、周业晖、刘旭、胡成文、夏戚小、王业佳、朱鹏以及刘兵、苏臣逸(在逃)、吴国健、朱峰、赵东等二十余人,于2004年2月15日下午6时许,携带砍刀准备到“东方网络”网吧寻找赵磊等“东边”的人殴打。倪以刚等人行至众小门东时。遇到被害人张明,听说张明也是他们要寻找的“东边”的人,包括九被告人在内的二十多人即围住张明,其中倪以刚、韩磊、张耀、周业晖、刘旭、胡成文及汪凯、刘兵等人用砍刀将张明砍伤。随后(包括九被告人在内的二十多人又窜至众兴镇“东方网络”网吧,汪凯、刘兵及倪以刚、胡成文等人在网吧内砍打徐杰、丁扬等人,韩磊、张耀、周业晖、刘旭在网吧外追砍陈磊、王健等人,王业佳欲用刀砍人时刀被夏成小夺去,夏成小、朱鹏在网吧门口持刀砍人,在本次殴斗中,徐杰、王允寅、陈磊、王健、张子扬、丁扬、张徐等人被砍伤。张明于2004年2月15日受伤后,当即被家人送到泗阳县人民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经检查张明颅骨、面额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十多处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