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名词解释::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非同一目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及其内容,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的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一般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人民法院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