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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司法拍卖.doc.doc

上传人:omfadaz599 2016/1/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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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司法拍卖.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网络司法拍卖[摘要]司法拍卖制度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立后,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委托拍卖方式运作,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近年来,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兴起,实践中形成了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网络自行拍卖方式与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为代表的网络委托拍卖方式。这些举措都有力地推进了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司法拍卖改革,并且被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肯定。但是,网络司法拍卖毕竟是新生事物,其出现的问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妥善处理。[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拍卖;网络;自行拍卖;委托拍卖引言司法实践中的司法拍卖,学理上又称强制拍卖,特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拍卖方式处分,以实现执行申请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强制执行措施。[1]关于司法拍卖的性质,学理上有私法说、公法说、折衷说三种学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拍卖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拍卖。”①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出现了网络拍卖这一新生事物,网络司法拍卖也应运而生。本文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在司法拍卖的过程中,引入具备拍卖人发布相关信息、竞买人竞价、买受人支付价款等功能的互联网媒介作为虚拟技术平台,实现整个拍卖过程。它是一种既能够实现司法拍卖目的,又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的有效途径。一、司法拍卖制度的法律依据(一)1991年《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的司法拍卖制度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226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规定司法拍卖制度。作为最为直接的法律渊源,这两个条文将司法拍卖制度分为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两种方式。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这一规定确立了拍卖优先的原则,但在拍卖方式的选择上,对法律作了缩小解释,把法律规定的授权性规范解释成义务性规范,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委托拍卖方式成为强制,而自行拍卖方式不得不退居到特别法领域。②但是,由于拍卖机构适用的1996年《拍卖法》是为“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量身定做的,具有私法性。虽然拍卖规则可能与司法拍卖存在对应之处,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其公法性的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4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建立了一套关于司法拍卖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委托拍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了2009年《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年《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011年《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与2012年《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有学者评论称:“至此,我国司法拍卖权的分权制约机制基本形成:由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负责评估、拍卖的具体实施;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评估、拍卖的监督工作。”(二)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拍卖制度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关司法拍卖的两个条文仅仅是条文序号改为第220条第1款和第223条,内容没有任何改动。但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1款条文序号调整为第244条第1款,内容未作变动;而原第223条调整为第247条,内容修改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这一规定首先从法律层面肯定了拍卖优先原则;同时,明确了司法拍卖的例外情形,这些都不存在争议。但是,就司法拍卖的主体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有的学者认为:“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拍卖,而不是以前的‘交